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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豁免權
總統有刑事豁免權,這本來是憲法常識,但現在我們社會卻圍繞在阿扁有各種刑事責任,要求他下台的話題打轉,而談論最多的「女婿不教,岳父之過」,以及國務機要費問題,透過媒體報導,又讓人覺得阿扁似乎「岌岌可危」。這一次,復辟集團的主力統派媒體,已成功主導了整個社會氣氛。
所謂刑事豁免權,其入憲精神,應在於維護國家元首特具的民主價值(總統係民選產生),使其在位期間,避免政敵利用司法權干擾統帥權的行使,也使國政的運作指揮權,不必受到司法繁瑣的程序及細微辯證必要所牽絆。簡單言之,就是讓民選的國家元首,可以擺脫因選舉恩怨所帶來的司法騷擾,使其專心國政,「大開大闔」、「不拘小節」。陳水扁接任總統,是台灣第一次由本土誕生的政黨接掌執政,在經驗上當然有其生疏及粗糙之處,很多行政文化及行政規範,都在「認識中」,很容易就掉入官僚體系所布建的陷阱。舉例而言,不少綠營的行政首長(包括縣市長),因初次執政,為了講求效率,就常踩到採購法地雷,而吃上官司。但基於刑事豁免精神,國家元首似乎不應該受此牽絆與干擾(縱使被查到有明顯違反刑事規範事實,下次民選繼任的總統,也得考慮元首「不拘小節」情境,而予以特赦,使其免於被司法清算-當然,內亂及外患罪除外)。
然而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的民主價值,現在卻沒人談論,反而將阿扁總統國務機要費的報銷方式,以幾近惡質查稅員在刁難小老百姓的手法,再加以輿論審判。理論上總統國務機要費,其「位階」應高於一般行政首長的特支費,也就是說其使用報銷方式,應更具彈性及支配性;但現在輿論所呈現的,馬英九的特支費,卻容許一半用單據核銷,另一半則可以全數匯入其個人戶頭,成其私人財產,而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,卻每一筆都要向國人有所交代,讓輿論「裁判」該使用是否適當、是否「圖利自己」?這當然是一種制度遭扭曲認知的價值錯亂,從媒體輿論的操作手法來看,彷彿馬英九才是具有刑事豁免權的元首,阿扁則是一個不小心掉入挨整圈套的小公務員,實在很詭異。